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大學生創業貸款投放,根據《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學生就業創業若干政策措施》(湘政辦發〔2024〕42號)要求,現將實施大學生創業貸款財政補助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支持對象與適用條件
1.支持對象:在湘個人創業或合伙創業的大學生。
2.適用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貸款,可享受省財政補助。
貸款發放時間: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發放。政策到期后如需延期,另行通知。
貸款方式:通過信用貸款方式或由省內納入再擔保體系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提供免費擔保。
貸款額度與利率:個人創業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小微企業及其他市場主體創業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100個基點(Bps)。
資金用途:專項用于大學生在湘創辦市場主體(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的日常經營、技術研發、設備采購等生產經營活動。
主體資格:“大學生”指國內外在校學生或畢業5年(含)內的大專、本科、碩士、博士畢業生,以及技師學院在校或畢業5年(含)以內的畢業生。殘疾人大學生可放寬至畢業8年(含)內的畢業生。
(二)財政補助標準
1.貼息:對經辦銀行發放的符合條件貸款,省財政按貸款實際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逾期或展期的貸款,自逾期或展期之日起不再享受貼息。
2.擔保費補貼:省財政按擔保金額的1.5%給予擔保機構擔保費補貼。擔保費補貼按實際承保期限計算,按年度補貼。
3.風險補償:對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合作開展的大學生創業擔保貸款業務,代償率在5%(含)以內的部分,由省財政、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按40%、40%、20%的比例分擔風險。
二、經辦銀行與貸款流程
(一)經辦銀行范圍
省財政補助政策適用于以下開發并運營大學生創業專屬貸款產品的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18家全國性銀行在湘分支機構、湖南銀行、長沙銀行及省內各農村商業銀行。
(二)經辦擔保機構范圍
省財政補助政策適用于省內納入再擔保體系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三)貸款申請
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可向所在地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證明:在校生提供學校蓋章的在校證明;畢業生提供學信網信息查詢截圖及學歷證書(或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復印件。經辦銀行須核實其真實性。
主體證明:借款人是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營業執照;借款人是小微企業或小微企業主的,需提供大學生合計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股東身份證明、擔任關鍵核心崗位(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技術總監、營銷總監、財務總監、生產總監等)證明及營業執照。
(四)貸款審核與發放
經辦銀行遵循市場化原則,獨立審核、審批貸款申請,自主決定貸款發放與否及具體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及時放款。需擔保的貸款,經辦銀行可與擔保機構合作,鼓勵采用“見貸即保”或聯合盡調模式,簡化流程。鼓勵經辦銀行、擔保機構與大學生創業投資基金建立“投貸擔”聯動機制,對大學生創業投資基金投資的項目,降低貸款門檻和利率,建立綠色審批通道,優先發放貸款。
三、財政補助資金流程
(一)資金預撥
省財政廳按年度向經辦銀行省級機構(全國性銀行省級分行、城市商業銀行總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預撥貼息資金,向擔保機構預撥擔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償資金。
(二)資金結算
1.貼息資金。經辦銀行收到預撥貼息資金后,在收取利息時直接扣減貼息部分。經辦銀行省級機構按季度向省委金融辦數據平臺報送貸款發放及貼息情況。每年1月20日前,經辦銀行省級機構向省委金融辦提交上年度貼息資金結算申請及證明材料(貸款合同、借款人身份及主體證明、資金用途證明等)。省委金融辦于3月10日前完成審核,將審核結果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審核結果與經辦銀行完成年度結算。
2.擔保費補貼與風險補償資金。擔保機構發生的擔保貸款業務須在省再擔保系統備案。每年2月10日前,省再擔保公司完成各擔保機構上年度擔保費補貼、風險補償資金的結算審核,并將結果報省委金融辦。省委金融辦復核,并于3月10日前將復核結果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復核結果與擔保機構完成年度結算。
四、監督管理
(一)專款專用
貸款主體須確保貸款資金專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嚴禁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嚴禁用于償還其他債務、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及個人消費等非生產經營領域。
(二)強化監管
湖南金融監管局落實小微企業貸款差異化監管政策,督促經辦銀行嚴格審核資金用途,跟蹤貸款使用,確保合規有效。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引導銀行機構用好用足各項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充分發揮央行低成本資金的牽引撬動作用,加大首貸、信用貸款投放,創新特色金融產品,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省再擔保公司、省委金融辦嚴格審核財政補貼資金申請,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三)嚴格責任追究
相關部門應加強全過程跟蹤管理。發現違規使用貸款或財政補助資金的,須及時追回并依法依規追究貸款主體、經辦銀行及相關人員責任。貸款主體及經辦銀行須自覺接受財會監督、審計監督和行業監管。工作人員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其他事項
1、同一筆貸款如已獲得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不得重復享受本政策補助。
2、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省委金融辦報告。
3、請各有關單位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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