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規定
(2025年12月20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
第一條??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加強氣象災害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的名稱、圖標、標準和防御指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預警信號分為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
預警信號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以及發展態勢分為Ⅳ級(一般、藍色)、Ⅲ級(較重、黃色)、Ⅱ級(嚴重、橙色)、Ⅰ級(特別嚴重、紅色)。
第四條??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發布、及時準確、快速傳播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和建設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渠道,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及時組織防御、疏散和救援。
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操作規范,依法擬定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加強氣象防災減災宣傳教育。
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廣電、應急管理、林業、體育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預警信號中的防御指南,制定氣象災害防御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預警信號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制定氣象災害預報、會商、預警信號制作和發布的具體程序,加強對氣象臺站的指導,保證下級氣象臺站與上級氣象臺站對同一責任區域預警信號發布的一致性。
第九條??鼓勵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開展氣象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加強對暴雨、暴雪、高溫、冰雹、大霧、雷雨大風、道路結冰等高影響天氣的實時監測,根據影響區域、程度等情況,開展分區域、分時段、分行業精細化預警。
第十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依法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接到本級氣象臺站發布的藍色、黃色等級預警信號后,應當在30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接到橙色、紅色等級預警信號后,應當在15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其中,接到暴雨、暴雪、冰雹、大霧、雷雨大風、道路結冰、大風的紅色等級預警信號后,應當立即播發。
電信等媒體接到暴雨、暴雪、冰雹、大霧、雷雨大風、道路結冰、大風等紅色等級預警信號后,應當立即向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
氣象臺站發布預警信號后應當在15分鐘內通過電信等媒體發送短信等方式通知預警區域內的目標責任人。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采用高頻插播、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手機短信、閃信等方式,完整傳播預警信號,并標明發布氣象臺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預警信號。
第十二條??學校、醫院、商場、礦區、城市廣場、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地鐵、旅游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及其他設施傳播預警信號。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預警信號后,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采取防御氣象災害的具體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氣象信息員、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傳播預警信息的作用,因地制宜利用應急廣播、預警大喇叭、電子顯示屏、移動宣傳車、鳴鑼吹哨、上門告知等方式,及時傳播預警信號,組織自救互救等應急處置工作,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收到預警信號后,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標準規范或者防御指南,及時采取防御措施,做好防災避險應對工作。
第十五條??暴雨、暴雪、高溫、雷雨大風、道路結冰等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的決定,采取停課等措施;
(二)除直接保障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運行的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采取臨時停工、停業或者調整工作時間等措施;
(三)遇有突發危及安全的情況,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駕駛員、車站行車人員、地下空間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可以先行采取停運停工、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易發多發區、監測站點稀疏區、主要人群集散地等增設相應的氣象監測設施、預警信號顯示屏等,實現氣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監測信息和傳播設施共享。
支持電信運營企業完善基礎設施,強化技術升級,為預警信號發布提供保障,提高預警信號傳播效率。
第十七條??鼓勵人工智能、大數據、新一代移動通信、物聯網等技術在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中的應用,提高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及時性、精準度和覆蓋面,增強城市氣候適應性和氣象災害防控能力。
第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預警信號和防范避險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利用新媒體、氣象科普基地等多種方式,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社會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預警信號的。
散布氣象謠言、謊報氣象險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