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20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貿市場管理,規范市場經營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經營規范、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有若干場內經營者,以集中銷售各類食用農產品為主的零售市場(不含早夜市、集市)。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體現公益性和便利性。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解決農貿市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牽頭統籌農貿市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農貿市場規劃,促進農貿市場發展,推進市場體系建設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經營秩序等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市場建設、升級改造和規范管理等政策,推動農貿市場規范化發展。
第八條??鼓勵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九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管理規范,明確場內布局、設施設備以及經營秩序、食品安全、環境衛生、安全管理等方面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鼓勵市場開辦者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交易溯源、計量監管、價格監測等智慧經營與管理,推動農貿市場服務完善、業態豐富、管理規范。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農貿市場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農貿市場攤位、店鋪的招商招租和開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第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
(二)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在農貿市場內公布;
(四)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二)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查驗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查驗并留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入場日期等信息;
(三)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四)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在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信息、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通風、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定期開展清洗和消毒工作;
(二)及時清掃、收運農貿市場內的垃圾,保持環境干凈、整潔,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督促場內經營者、引導消費者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三)經營水產品的攤位,設置排水、擋水設施,配置操作臺,保持地面干燥;
(四)制止農貿市場內違反規定設攤、搭建、張貼、涂寫、刻畫、吊掛、堆放等損害市場容貌的行為;
(五)按照有關規定對農貿市場內吸煙行為予以勸阻;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長效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科學、規范開展滅鼠、滅蚊、滅蠅、滅蟑螂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配備防蠅和防鼠等設施。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場內經營者訂立合同,依法約定經營范圍、收費標準、食品安全責任、環境衛生責任、公共安全責任等事項,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二)依法審查場內經營者的許可證,建立經營者檔案;
(三)在市場出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要求場內經營者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器具;
(四)定期對市場環境、設施、設備等經營條件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做好檢查記錄;
(五)維護市場通道暢通,引導車輛有序停放,監督場內經營者按照劃定的區域和攤位進行經營;
(六)協調處理消費投訴糾紛,配合相關部門對消費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在農貿市場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收集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保存不少于三十日;三十日后,對已經實現處理目的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予以刪除。法律、行政法規對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安全生產要求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燃燒器具,配合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安全隱患排查處置工作;
(二)按照規定亮證亮照經營;
(三)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
(四)按照劃定的區域和攤位進行經營,銷售物品陳列整齊有序,及時清理經營場所范圍內的垃圾、雜物、污水等,保持衛生整潔;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消防器材、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三)亂拉亂接電線和違規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四)使用對生鮮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五)銷售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
(六)銷售未附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畜禽產品;
(七)違規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的活禽經營應當符合動物防疫的相關要求,進入市場的活禽應當附有檢疫證明。
活禽宰殺間應當相對封閉,宰殺間、銷售區域、消費者之間應當實施物理隔離。
第二十三條??鼓勵實行家禽集中屠宰、品牌經營、冷鏈流通、冷鮮上市。
第二十四條??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農貿市場周邊依法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時,不得將其劃定在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等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鼓勵在農貿市場內劃定食用農產品自產自銷專用攤位,供自產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免費使用。
自產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服從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遵守市場經營秩序。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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