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鞏固高污染燃料禁燃成效,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修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文件。
二、起草過程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起草《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門等17個單位意見,經專家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于2025年7月17日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主要內容
明確禁燃區范圍為:湖南湘江新區(包括直管區域的岳麓區全境,以及托管的望城區白箬鋪鎮、白馬街道、雷鋒街道、金山橋街道、黃金園街道)、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全部區域;望城區的高塘嶺街道、銅官街道(湖南華電長沙電廠以外區域)、烏山街道(黃橋大道以東區域)、大澤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島街道、丁字灣街道;長沙縣的湘龍街道、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梨街道、長龍街道、安沙鎮、黃興鎮、黃花鎮。
明確我市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類別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 號)中燃料組合Ⅲ類(嚴格)執行,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應當按照《生物質鍋爐技術規范(GB/T44906-2024)》使用專用鍋爐并配置高效除塵設施。
四、組織實施
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處理;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城管部門依法牽頭開展禁燃區內相關經營戶(含個體工商戶)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監管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市稅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燃區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關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