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水利局 關于印發長沙市水行政執法《不予處罰事項 清單》《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的通知
長沙市水利局
關于印發長沙市水行政執法《不予處罰事項
清單》《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免予行政
強制事項清單》的通知
湘江新區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局、各區縣(市)水利(農業農村)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進一步優化全市水利行業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長沙市水利局? ?
2023年12月12日 ?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1 |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
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恢復原狀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
|
|
2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 |
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補辦了相關手續并被批準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3 |
不安裝、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河道采砂監控設備,妨礙其正常運行 |
限期內恢復原狀或改正違法行為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不安裝、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監控設備,妨礙其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
4 |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 |
在規定期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5 |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
日取地表水6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立方米以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
|
|
6 |
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
1.未按照批準許可量取水情形下,取水量超過許可批準取水量的5%以內的;2.未按照批準許可規定取水的其他情形下,首次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
|
|
7 |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 |
組織拆除或者封閉的預計費用在1千元以下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
|
8 |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 |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在限期內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且日取地表水6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立方米以下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9 |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 |
實際取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5%以下或者轉讓取水量占批準取水量5%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改正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
|
10 |
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
首次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
|
|
11 |
拒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情況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
首次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
|
|
12 |
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
1.地表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情形下,日取地表水6立方米以下的,并在規定期限內安裝到位的;2、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情形下,日取地下水3立方米以下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安裝到位的;3、地表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情形下,日取地表水6立方米以下的;4、地下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情形下,日取地下水3立方米以下的 |
1.《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
|
13 |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 |
無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4 |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 |
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完畢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
|
|
15 |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
建筑面積1千平方米以下的,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6 |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 |
首次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
|
|
17 |
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
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預計費用不滿1萬元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
|
18 |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于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 |
地下工程建設的投資額不滿10萬元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于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19 |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 |
封井或者回填的預計費用不滿5千元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
|
20 |
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開工建設的,未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經批準而對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變更的 |
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了相關手續或者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
|
|
21 |
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
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完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
|
22 |
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
|
|
23 |
水利建設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
|
24 |
水利建設施工單位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
|
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
序號 |
從輕、減輕處罰條件 |
法律法規依據 |
備注 |
|
1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水行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等。 |
所有水行政處罰事項適用。 |
|
2 |
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 ||
|
3 |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
|
4 |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
|
5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 ||
|
6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
序號 |
行政強制事項 |
免予強制的情形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1 |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或者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
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 |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 |
在限期內清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
|
3 |
對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
在限期內清理,恢復原狀的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恢復原狀;逾期不清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清理,所需費用由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4 |
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的清除 |
在限期內清除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二條“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
|
|
5 |
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 |
在限期內治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
|
6 |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相關手續未被批準的 |
在限期內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
|
7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者未經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的 |
在限期內拆除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者未經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補辦有關手續;無法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
|



關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