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科普基礎設施建設,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科普,推動本市科普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綱要(2021-2035年)》和《湖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是指經長沙市科學技術局認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基礎、條件,向社會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進行科普的場所、機構和平臺。
第三條??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的認定、管理、評價、指導及服務等工作由長沙市科學技術局牽頭,場館所在地的湘江新區和各區縣(市)科技部門協同指導與服務。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申報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能獨立開展科普活動。
(二)申報單位擁有的科普場館展館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館有參觀指示牌,展區有文字介紹,展品有文字說明標簽,同時有完整的展館介紹資料提供給公眾閱讀和索取。采用展館與戶外基地相結合的科普場館,戶外基地面積不少于300畝。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且專人具體負責,并配備講解人員及輔導人員。
(四)擁有豐富的科普展教資源,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普活動年度計劃,科普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能保障科普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鼓勵各單位融合科普資源,提升科普服務水平。每家單位每年度限申報一家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原則上不重復支持建設。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湘江新區和各區縣(市)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推薦申報,長沙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組織審核認定。
第七條??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申報書》。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展館或載體內容簡介(圖片和文字)。
(四)設施、儀器設備、傳播平臺等證明材料。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計劃。
(六) 近兩年開展各類科普活動或從事科普工作相關證明材料。
(七)其它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長沙市科學技術局根據認定要求,采取實地考察和綜合評審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做出認定決定,并在長沙科技網上公告。
第四章 運行要求
第九條??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堅持社會效益為主,以建設全球研發中心城市為引領,通過科普資源整合、精準對接和持續互動,推廣本地科技成果,推動科技創新發展。
第十條??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面向公眾常年開放,主動公布開放時間、優惠措施、接待制度等,全年免費開放日不少于20天,累計開放時間不少于200天。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開放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應不斷更新充實科普展示內容,主動開展主題鮮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動。在“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月”“全國科技工作者日”等重大科普活動期間以及“六一”兒童節、寒暑假等節假日期間積極謀劃科普活動。每年策劃開展主題科普活動不少于6場次。
第十二條 ?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實施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涉及場館依托單位變更、基地更名、因場地搬遷或設施更新改造影響正常開放等重大事項,應當提前15天向長沙市科學技術局報告。
第五章 ?評價與管理
第十三條??長沙市科學技術局對新認定的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給予10萬元資金補貼。
第十四條 ?長沙市科學技術局每年對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近兩年工作進行評價,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每兩年參與一次評價。對評價為“優秀”的科普場館予以不超過10萬元運營補貼,每次評價為“優秀”的科普場館不超過30家。
第十五條 ?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所獲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經費補貼須按照長沙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相關規定,規范資金開支范圍,并自覺接受長沙市科學技術局等部門對財政資金的相關評價與監督。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稱號。
(一)連續兩次不參與評價的,或在認定評審、綜合評價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等不誠信行為的。
(二)科普場館發生重大變化,經評估不符合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條件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重大環保事故的,損害公眾利益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有違紀違法行為的。
(五)不接受長沙市科學技術局的業務指導和科普任務的。
第十七條 ?從已認定的長沙市專業科普場館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科普基地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長沙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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