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沙市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長沙市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
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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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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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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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長沙市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以下簡稱停靠點)管理,促進我市水上旅游客運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9〕第70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沙港總體規劃港區以外通航水域內,從事停靠點的規劃、選址、建設、運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在規劃港區內從事上述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及交通運輸部有關規章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術語的含義為:
水路客運船舶是指納入水路運輸管理、核發《船舶營業運輸證》的客運船舶以及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明確的其他客運船舶;
停靠點是由一定的水域及相關陸域組成,具有相應的配套設施,用于水路客運船舶進出、停泊、靠泊的平臺和人員上下的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港區是指《長沙港總體規劃》規劃的港區所轄區域。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關部門及屬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靠點管理工作。
第二章??選址和建設
第五條??選址應與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與現有及規劃的跨河、攔河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選址位于建筑物上游時,與橋梁、水閘等建筑物距離應不小于4倍船長且不小于100米;與一般貨運碼頭距離不小于100米;與危險品碼頭距離不小于300米;與樞紐距離不小于3000米。選址位于建筑物下游時,與橋梁、水閘等建筑物距離應不小于2倍船長且不小于100米,與一般貨運碼頭距離不小于100米;與危險品碼頭距離不小于3000米;與樞紐距離不小于3000米。
選址應遵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紅線、水利規劃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并符合軍事設施保護管理規定。選址應為河道順直、岸坡穩定、水流平緩、水深適當的河段。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遠離水下電纜、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過河建筑物以及生活用水取水口,具備安全運營必要的陸域用地等外部協作條件。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停靠點,建設單位應當就擬建停靠點的選址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選址意向并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包括擬建停靠點建設單位基本情況、擬選址位置、停靠點上下游及后方情況、建設規模、結構型式、投資規模、投資分析等基本情況。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建設選址書面申請后,應征求航道管理、公安(交警)、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文化和旅游及屬地區縣(市)人民政府等各方意見,并結合各方意見進行初步審核。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選址初步審核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停靠點應當履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到相關部門辦理項目立項、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批、質量監督等有關手續。停靠點的安全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停靠點建成后,建設單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停靠點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社會投資建設的停靠點由建設單位組織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九條??停靠點應設置遮蔽風、雨、雪的候船設施以及安全、便捷的游客上下船設施和船舶系靠泊設施,配備必要的助航標志、指示牌及水上安全救援設施,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配備躉船的港區外停靠點,躉船應取得船檢部門的檢驗證書,并配備消防、救生設施以及供旅客上下的安全連接設施。停靠點配套建設的設備設施應依法取得相關手續,并依法辦理建設手續,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投產的停靠點運營單位要對停靠點靠泊能力、運營安全、配套設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遺留隱患和安全條件改進建議。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停靠點運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以及落實情況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章??管理和運營
第十一條??停靠點應當按規定配備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和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停靠點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停靠點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使其保持性能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停靠點所有人變更或者改造停靠點的候船、岸電和污染物預處理裝置等固定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三條??停靠點運營單位應當與客運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船舶靠泊和上、下旅客安全管理協議,建立船岸相互檢查和人員上、下船安全檢查等制度,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
客運船舶與停靠點所有人或管理人為同一主體的,應當做好內部管理分工,明確具體部門和管理人員職責。停靠點區域應當加強管理,嚴防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四條??停靠點使用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停靠點運營單位及客運船舶運營單位新增客船運力應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運力運量供求情況對新增運力申請進行初步審核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安全和監管
第十六條??停靠點運營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應急預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保證船舶靠泊和人員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應當根據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停靠點運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人員落水搜救、船岸聯合應急、水污染防治、人員疏散、疫情處置等演習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八條??停靠點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的功能使用停靠點及附屬設施設備,并禁止下列活動:
(一)為不具備合法手續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務;
(二)超出停靠點設計功能或規模船舶靠泊;
(三)超出天氣等自然條件允許情況船舶靠泊,或允許已經靠泊的船舶冒安全風險發航;
(四)允許船舶和停靠點帶隱患或故障運行;
(五)垂釣和捕撈;
(六)其他危及停靠點運營和游客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屬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加強對停靠點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運營單位立即整改到位或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停靠點建設完成后,未按照規定經竣工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停靠點運行過程中,存在安全生產方面違法行為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停靠點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和環境保護設施設備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體育運動船艇、公務船艇、帆船、休閑漁業船舶等停靠設施,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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