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7·24”一般窒息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24年10月30日,長沙市人民政府對《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7·24”一般窒息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了批復,根據《長沙市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長安發〔2022〕25號)有關規定,長沙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建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7·24”一般窒息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該起事故責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全面評估,現將評估結果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開展情況
2025年8月18日,經長沙市應急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同意,由長沙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聯合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寧鄉市人民政府等單位抽調骨干力量組成評估組。評估組以《事故調查報告》為依據,制定專項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范圍、內容標準和工作程序。此次評估,在相關單位自查的基礎上,通過聽取匯報、查閱佐證資料、座談問詢、現場核查等方式方法,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二、對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追究處理建議落實情況
(一)對企業及企業人員的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事故調查報告》明確的對涉事企業及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已全部執行到位,具體情況如下:
1.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寧鄉市應急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5年1月20日,寧鄉市應急管理局對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罰款72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款已于2025年2月5日全額繳納。
2.陳×林,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材料事業部總經理,受委托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建議由寧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5年1月20日,寧鄉市應急管理局對陳×林作出罰款8.1572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款已于2025年2月5日全額繳納。
3.蘇×,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材料事業部生產總監,建議由由寧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5年1月20日,寧鄉市應急管理局對蘇×作出罰款4.511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款已于2025年2月5日全額繳納。
4.譚×偉,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材料事業部人事行政部安環主管,建議由寧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5年1月20日,寧鄉市應急管理局對譚×偉作出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款已于2025年7月21日全額繳納。
5.尹×國,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材料事業部設備部經理,建議由寧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5年1月20日,寧鄉市應急管理局對尹×國作出罰款4.0387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款已于2025年2月5日全額繳納。
6.賀×緣,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材料事業部生產部副經理,建議由寧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5年1月20日,寧鄉市應急管理局對賀×緣作出罰款2.5549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款已于2025年2月5日全額繳納。
(二)按企業管理制度處理的個人落實情況
建議由企業依據內部制度處理的相關人員,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完成責任追究,具體情況如下:
1.袁×華,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材料事業部設備主管,建議由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落實情況:2024年12月16日,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對袁×華作出了予以經濟追償2000元,本年度不得參與評優的決定。
2.文×,湖南鵬博公司材料事業部設備部噴霧班班長,建議由湖南鵬博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落實情況:2024年12月16日,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對文×作出了予以經濟追償1000元,本年度不得參與評優的決定。
3.周×,湖南鵬博公司材料事業部人事行政部安環專員,建議由湖南鵬博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落實情況:2024年12月16日,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對周×作出了予以經濟追償1000元,本年度不得參與評優的決定。
4.李×前,湖南鵬博公司材料事業部生產部砂磨噴霧班班長,建議由湖南鵬博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落實情況:2024年12月16日,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對李×前作出了予以經濟追償500元,本年度不得參與評優的決定。
三、事故調查報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落實情況
(一)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一是安全發展理念牢固樹立,寧鄉市委、市政府將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作為首要任務,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重要論述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教育培訓內容,對新調整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開展分級分批輪訓,進一步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寧鄉經開區將安全生產與黨工委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督查,組織安全生產大會暨主要負責人安全專題培訓,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林作了檢討發言,堅持以案說法、以案說責,放大警示效果。
二是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層層壓實。事故發生后,市委常委會會議7次、政府常務會議8次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市委書記、市長等領導帶隊開展11輪安全生產督導檢查,堅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則,層層壓實責任。寧鄉經開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寧鄉市應急局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建立聯合執法、隱患移送等機制,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整治行動,督促1045家制造類企業建立“四制一規程”,培育20家標桿企業。企業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從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中提取10%以上獎勵員工隱患排查,今年以來企業內部處罰35.3萬元、發放獎勵58.02萬元。
三是監管力量建設持續加強,事故發生后,寧鄉市委、市政府針對園區企業多、監管力量弱的問題,從機制完善和隊伍建設兩方面發力:強力量,寧鄉高新區和經開區監管執法人員在未合區前12人的基礎上增加4人(即達到16人),明確鄉鎮(街道)分管安全工作領導的任職條件和調整規范。建機制,建立“查整分離、逐月銷號、聯合督辦”隱患查整機制,以及“全方位、立體化”監管執法工作機制,督促整治隱患并銷號3481條。
(二)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升。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組織架構。公司材料事業部成立由總經理陳×林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建立“每月一例會”制度,常態化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同時配齊配強安全管理力量,明確專職安全員3名、安全主管1名,構建起權責清晰、覆蓋全面的安全管理網絡。二是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強化風險動態管控與隱患閉環管理。三是抓實教育培訓,提升全員素養,制定并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計劃,通過“走出去學、請進來教、沉下去傳”的模式強化培訓實效。今年以來累計開展內部培訓25場次(含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培訓4次),外聘專家現場教學5場次;嚴格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新入職員工崗前培訓時長不低于24小時,確保全員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同步提升。四是強化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重新修訂《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增加了“作業票審批”“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有監護”等核心要求。督促完成有限空間的排查建檔工作,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備及區域采取“上鎖+防護網”雙重防護措施,在進出口張貼醒目標識,并實行上鎖管理及鑰匙專人保管制度。事故發生后累計開展的57次有限空間作業均符合規范。
(三)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開展扎實有效。
一是專項整治全面開展。將有限空間作業納入監管執法重點內容,開展工貿行業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排查風險辨識、作業審批、現場措施、教育培訓、防護裝備、應急保障等關鍵環節,精準破解有限空間作業“監管不嚴”等突出問題,累計共檢查11家相關企業、發現并整改隱患119條,對違法違規行為立案3起,罰款1.7萬元,形成有力震懾。
二是安全意識普遍增強。7月26日寧鄉經開區在涉事企業召開組織現場警示教育會,剖析事故原因,擴大警示效應。加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宣貫力度,組織專家開展指導服務,組織開展“送課入企”活動,對有限空間作業“六不作業”開展針對性教育培訓,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職工風險意識得到提升。
三是企業基礎不斷夯實。督促寧鄉市所有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企業加大安全投入,配齊勞動防護用品和通風檢測裝備,督促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組織園區、鄉鎮(街道)及市直部門開展各類應急演練3200余場次,有效提升了有限空間作業應急處置能力。
四、存在問題
經評估核查,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組織架構層面仍存在需完善之處:公司材料事業部作為事故發生的核心單元,目前并非獨立法人機構,需進一步理順組織架構,明確事業部安全管理權責邊界,確保安全責任與管理權限相匹配。
五、評估結論
綜合評估認為,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7·24”一般窒息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明確的責任追究建議已基本落實到位,涉事企業及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已執行完畢,企業內部追責已閉環;政府層面安全發展理念得到強化、監管責任層層壓實、監管能力進一步提升,企業層面安全管理體系進一步健全、風險防控強化、作業流程規范等目標,有限空間作業整治取得實效,整體整改工作符合《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寧鄉經開區要督促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解決非獨立法人機構帶來的安全管理隱患問題,將有限空間作業監管納入常態化執法檢查內容,堅決防范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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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鵬博新材料有限公司“7·24”一般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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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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