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長沙市民辦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長沙市民辦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市)教育局、各民辦中小學校:
現將《關于加強新時代長沙市民辦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長沙市教育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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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新時代長沙市民辦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民辦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民辦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實施范圍為全市民辦中小學校(含中職學校、幼兒園)。
二、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區域內教師隊伍整體規劃,加強民辦中小學校教師隊伍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籌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
三、民辦中小學校應當重視黨建工作,切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優化教師隊伍結構,努力建設一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加強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隊伍建設。
四、民辦中小學校聘用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的教師資格和學歷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備完成所任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工作能力。民辦中小學校應嚴格執行準入查詢制度,對在聘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開展核查。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民辦中小學校聘用教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六、民辦中小學校聘用的教師實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檔案應當托管在可以實施人事代理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七、民辦中小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為教職工購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中小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八、民辦中小學校教師在業務培訓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和義務。民辦中小學校要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教師繼續教育的規定,保障教師培訓經費,加強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民辦中小學校教師應自覺積極地參加進修、培訓,不斷提升師德修養和教育教學水平。全市民辦中小學校要做好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工作,組織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九、民辦中小學校教師職稱評審納入全市職稱評審工作。參評條件及評審辦法按照有關文件執行,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工作經歷認定按相關文件執行。民辦中小學校可申報參加長沙市教育局統一組織的“三區”支教活動,參加“三區”支教的教師由所在學校、屬地政府財政和教育基金會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民辦中小學校也可通過自行組織教師到農村地區相關學校對口支援、相互交流等形式支教,但事先應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備查,支教結束后應對支教情況進行考核。參評職稱的教師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且與申報學校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在申報學校工作滿一年以上。民辦中小學校教師因涉嫌經濟或其他重大問題正在立案審查尚未結案,或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受到黨紀處分的,執行《關于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湘紀發(2022)3號)。
民辦中小學校教師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對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照公辦學校職稱評審的規定,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
參評中小學教師系列正高級教師職稱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系列正高級講師職稱的,應按照學校屬地管理的原則,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參加推薦。民辦中小學校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未經審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薦申報參評。
十、民辦中小學校應明確一名專兼職人事管理人員,負責建立教師業務檔案,定期完善教師的人事檔案,規范教師人事管理。
十一、民辦中小學校應建立教師年度考核制度,對教師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并建立考核檔案。考核結果應作為民辦中小學校調整教師工資、職務評聘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教師年度考核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績的原則,做到客觀、公正、準確。教職工的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優秀等次人數的比例應控制在參加考核的總人數的20%以內,考核結果要在校內公示。
????十二、民辦中小學校應建立教師表彰制度,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教師表彰工作。對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異成績的教師給予表彰獎勵。獎勵應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十三、加強民辦中小學校教師誠信制度建設,強化教師誠信教育,實行師德承諾踐諾制度,建立教師違規失信懲戒制度,對教師違背職業操守和從教承諾、損害學生和家長利益、影響學校和教育事業發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應當按規定實施懲戒。
????十四、民辦中小學校教師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規定,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愛崗敬業,嚴謹治學,教書育人,為人師表;不得有損害黨和國家聲譽、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言論和行為;不得玩忽職守,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不得體罰和侮辱學生;不得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德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民辦中小學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由學校按《湖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和《湖南省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湘教發〔2023〕11號)給予處理或處分。
十五、民辦中小學校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民辦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應進入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任職,民辦中小學校應當設立監督機構,且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少于1/3。民辦中小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六、根據《國家銀齡教師行動計劃》規定,支持各級各類民辦中小學校通過柔性聘用等形式聘用銀齡教師。公辦學校教師未經所在學校同意不得在民辦學校兼職。
十七、本意見自文件發布后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十八、本意見由長沙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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