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長沙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長沙市存量房交易
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市場秩序,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保障交易資金安全,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建房規〔2020〕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結合我市存量房交易實際情況,現將進一步做好我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實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交易雙方當事人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應當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范圍包含存量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價款,含定金、首付款、商業銀行和公積金中心發放的按揭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促成交易的,傭金也應納入資金監管范圍。
三、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全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長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管理中心”)承擔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具體事務性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應做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四、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根據金融機構支持長沙經濟發展情況、業務服務能力、運行保障水平、接入網絡技術條件、風險防控能力、化債及對房地產金融貢獻度等項內容,通過招投標和其他合法方式予以確定。
交易管理中心應按規定與監管銀行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議,開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該賬戶專項用于存量房交易資金的存儲和支付,不得支取現金。
五、交易管理中心交易資金監測專戶(以下簡稱“監測專戶”)對存量房交易資金的流量和流向進行監測。委托監管的存量房交易資金、交易傭金應全部通過監測專戶實時存入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內資金的解控,也應通過監測專戶實時轉出至約定賬戶。
六、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期限,自交易資金首次存入監管賬戶起至房屋轉移登記完成止;涉及按揭貸款的,監管期限延長至該抵押登記完成止。
七、買賣雙方自愿承擔風險并申請不進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其房價款可不納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
下列存量房轉讓涉及的交易資金,可不納入監管范圍:
(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轉讓的;
(二)房屋系征收補償取得的;
(三)屬于國有資產轉讓的;
(四)單位之間買賣的;
(五)直系親屬之間、共有權人之間買賣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存入和解控,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簽訂交易資金委托監管協議
存量房交易資金委托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委托監管協議”)應包含買賣合同中的交易金額和付款方式,存入和解控交易資金的節點及其金額,買賣雙方結算賬戶等內容。通過中介機構促成交易的,委托監管協議還應包括買賣雙方應支付的傭金、解控節點和金額,中介機構的結算專戶等內容。
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通過長沙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統簽訂買賣合同前,應先簽訂委托監管協議,中介機構還應上傳相應的中介服務合同。
(二)存入交易資金和傭金
買賣雙方將存量房交易資金、傭金按約定通過監測專戶存入至監管賬戶,委托監管的交易資金,應與買賣合同中的房價款相符。監管銀行應在監管賬戶下為買賣雙方設立子賬戶,子賬戶中的資金屬于交易當事人所有,交易資金和傭金按宗單獨核算。
(三)解控交易資金
轉移(抵押)登記完成或交易終止的,交易管理中心應根據委托監管協議的約定或生效法律文書的裁判,將房屋交易狀態信息共享至監管銀行,監管銀行及時將交易資金通過監測專戶劃轉至約定賬戶。商業銀行和公積金中心發放的按揭貸款應根據交易管理中心共享的房屋交易狀態信息及時通過監測專戶劃轉至出賣人約定賬戶。
交易資金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并隨交易本金一并劃轉。
(四)解控交易傭金
中介機構應設立“存量房交易傭金結算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傭金結算專戶”)進行交易傭金的結算,未開設傭金結算專戶的,不得進行交易傭金結算。
轉移(抵押)登記完成或交易終止的,交易管理中心應根據委托監管協議的約定或生效法律文書的裁判,將房屋交易狀態信息共享至監管銀行,監管銀行及時將交易傭金通過監測賬戶劃轉至中介機構傭金結算專戶。
九、市住建局應對監管銀行履行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和服務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并建立淘汰機制。
十、監管銀行違反規定收存、解控存量房交易資金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約定先行賠付,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相關行為記入檢查評價系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移交監管銀行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十一、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對違反本規定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市住建部門可采取約談告誡、發布風險提示、責令限期整改,記入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檔案等措施,并依法依規予以調查和移送處理。
十二、本通知適用于湖南湘江新區(岳麓區)、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交易行為,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三、本通知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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