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長沙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4〕1號)及《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收農用地補償區片空間范圍的通知》(湘自資發〔2024〕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調整后的《長沙市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為當地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征地補償費按我市集體資產管理、使用和分配的相關規定,用于被征地農民。
二、對集體建設用地,給予高附加值補助。征收企業建設用地的建設用地補助費(砂石場、預制場、磚廠等用地除外),根據合法建設用地面積按33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助。
三、征地補償區片劃分、征地補償標準和地類系數作相應調整。
四、落實被征地農民補償和安置保障措施,強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統籌,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足額到位。一是征地時在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之和)中提取10%作為社會保障資金;二是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長政辦發〔2022〕59號)規定的標準收取社會保障費用。
五、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長沙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長政發〔2021〕13號)同時廢止。本征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經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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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長沙市征地補償標準(2024年調整)(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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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