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長沙市重點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保護漁業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域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4〕12號)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重點水域實施常年禁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
(一)湘江長沙段、瀏陽河、撈刀河、溈水河、靳江河岳麓段和寧鄉段、龍王港湘江河口至楓林路橋段、沙河湘江河口至譚家巷水閘段、瀏陽市瀏陽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大溪河自達滸鎮金石村大江陂至高坪鎮雙江口村雙江口,小溪河自高坪鎮雙江口村雙江口至小河鄉新河村王石垅)等重點水域為常年禁捕區。
(二)其他重點水域的禁捕范圍和時間,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禁止事項
(一)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二)禁止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三)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
(四)禁止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五)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增殖放流。
三、其他事項
(一)除水生生物保護區核心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止垂釣外,其他禁捕區域可以進行休閑垂釣,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一人多桿、多線多鉤垂釣;
2.不得使用視頻、遙控裝備和探魚、誘魚等輔助設備垂釣;
3.不得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湘江干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
4.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等活體水生生物(含泥鰍)餌料垂釣。
(二)任何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禁捕規定。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船舶的,以及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以暴力威脅、傷害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三)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捕工作的領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負責禁捕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禁捕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禁捕區域日常巡護,加強鄉鎮自用船舶登記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關規定。
四、本通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