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長沙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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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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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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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span>2019〕55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長沙市本級行政區域內的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申請、分配、使用、管理、退出及補貼發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擬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負責組織和監督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資格審核、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等工作,指導各區的住房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民政、自然資源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和長房集團等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格審核、房源配租入住、租賃補貼發放、公租房運營管理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負責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核實和住房保障資格初審工作。
第二章??房源及資金籌集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和各區人民政府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公共租賃住房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
采取開發區集中建設、用人單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政府供地引資籌建以及在其他項目中配建等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按照“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原則,配套建設好水、電、氣、路、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基本的居住需求,主要為成套小戶型或集體宿舍,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籌集,主要有以下渠道:中央、省公共租賃住房的專項資金;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的資金;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九條??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健全常態化申請受理機制,做到隨時申請,及時受理。同時拓寬申請受理渠道,開通網上辦事大廳、住房APP等服務平臺,方便群眾辦事。
第十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已婚或離異、喪偶帶子女的,須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其配偶及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由申請家庭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或指定監護人作為申請人。
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在讀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服義務兵役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隨撫養人共同申請,已成年子女由其選擇隨父或隨母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分為定向配租和非定向配租2種形式。
園區、開發區以及用人單位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定向配租為主,主要定向用于本園區、開發區單位職工以及本用人單位職工,其認定標準由產權單位制定,認定標準報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解決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問題。
(一)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單身)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單身),要求本人或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戶籍3年以上或辦理居住證連續居住本市2年再落戶1年以上(符合本市軍隊轉業退役人員不受此限制)。
2.符合本市低保、城區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標準。
3.本市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無商鋪、辦公等經營性用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未享受過房改購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和住房補貼等政府優惠性住房政策。
申請家庭申請之日起前2年出售、贈與、自行委托拍賣等房產轉讓和履行離婚協議與判決的析產行為(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的重大疾病、水災、火災事故等特殊情況除外),不屬于無自有住房的情形。對已購未辦證的住房、繼承取得但未辦理繼承手續應繼承份額的住房、其他實際取得的事實住房應納入自有住房的面積核定范圍。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含棚戶區、片區改造等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中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關系人(公房承租人指直管公房住宅和單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被征收房屋關系人指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達到晚婚年齡的單身人士)須符合以下條件:
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具有本市戶籍,被征收房屋外本市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以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為準),符合本市城區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標準,且征收補償款項低于45萬元(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的重大疾病、水災、火災事故等特殊情況不受此限制)。房屋被征收關系人,須落戶3年以上且在征收決定公告前已遷入并居住在征收房屋內,其他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條件。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新就業無房職工具有全日制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未滿5年、本市就業且申請之日前已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12個月(含)以上,符合本市低保、城區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標準,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的人員(非本市戶籍的居民,持有效居住證)。
(三)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已滿1年,申請之日前已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12個月(含)以上,持有效居住證,符合本市城區住房保障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標準,且本人及家庭本市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的非本市戶籍的人員。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由戶籍所在地(非本市戶籍的居民,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進行認定。本市城區住房保障低收入標準為申請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40元(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標準為申請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40元(不含)至3865元(含)。對持有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收入可直接認定。
第十二條??申請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須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非本市戶籍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為工作單位所在地)提交住房保障申請表和申報資料,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比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籍、不動產、租住公房、婚姻等信息,組織2名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核實的申報信息、比對信息與入戶調查、民政部門反饋的城區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核定等情況,進行資格初審。符合準入條件的,應在其戶籍或工作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有異議的,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將初審意見和申報資料遞交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接收初審意見和申報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自然資源規劃、民政等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狀況、家庭收入等核定情況,審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門戶網站和申請人居住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輪侯對象,并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租賃補貼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對象為符合規定條件,在本市城區范圍內通過市場自行租賃住房的低保、城區住房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遵循“租房則補、不租不補”原則,租住直管、自管公房、寄住或借住親屬住房不屬市場租賃住房行為。
租賃補貼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租房、購房)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七條??補貼標準按照保障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住房租賃補貼,從申請人取得保障資格的次月起開始計發,每季度發放1次,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發?,F行低保家庭、城區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分別為25元/月/平方米、22元/月/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積為15平方米,1個家庭保障面積總和不超過60平方米;補貼資金不得高于住房租金,補貼資金不足300元但租金高于300元的補足300元。
第十八條??租賃住房必須符合房屋租賃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簽訂規范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不超過5年)。房屋出租應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或經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實證明,申請時提交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同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簽訂租賃補貼協議。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十九條??非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行輪候制度,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高低、申請順序等因素合理排列輪候順序,輪候期一般不超過3年。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非定向配租保障對象房源需求下,經報市人民政府同意,調整一定比例房源定向配租給單位或企業符合定向配租保障條件的職工。
園區、開發區以及用人單位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由產權單位制定和實施,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報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由園區、開發區以及用人單位安排符合標準的對象入住并辦理相關手續,剩余房源可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面向社會配租。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各區實際情況統籌分配到各區。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分配方案,公開搖號選房,公平公正進行房源配租入住,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憑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明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或管理單位以及申請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簽訂三方租賃合同。房屋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承租人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空置房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產權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70%(即最高限價)和“合理分檔、差別租金、梯度保障”原則,分類分檔確定租金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并根據實際動態調整。園區、開發區以及用人單位等社會主體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在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范圍內自主確定。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對持有救助供養證的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或撫養義務人)、孤兒、60周歲以上且生活特別困難的孤寡老人、烈士父母、優撫對象、二級以上殘疾且生活特別困難的對象、因遭受重大變故且生活特別困難的保障對象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減免的保障人員的租金可進行減免。申請租金減免的保障對象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對保障對象的困難證明材料進行初審,經公示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后,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限定1個家庭配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保障對象家庭人口及房源結構情況,合理進行配租。對符合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后不參加選房、連續2次放棄所選住房、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房手續或辦理交房手續后未在6個月內入住的,視為主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對申請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在輪候期內符合本市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房屋租賃相關資料的,可予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本市城鎮特困、低保、城區住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
第六章 ?管理與退出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保障資格每年復核1次。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和定期核查,及時掌握保障對象情況。
第二十八條??保障期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因家庭人口、戶籍、住房、收入等有關情況發生變化影響保障資格和標準的,應自情況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街道辦事處反映。街道辦事處、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程序進行資格異動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調整其住房租金或住房租賃補貼等。
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取消資格停發補貼,退還多領的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要限期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暫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原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確無房居住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卻拒不騰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未騰退期間按照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其中新就業無房職工的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應在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市場住房終止之日前3個月提出續保申請,按程序進行資格期滿審查。
不申請續保或申請但不提供審查資料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自合同期滿的次月起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租,住房租賃補貼自承租市場住房終止的次月停發(不足10天的當月停發),同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繼續享受保障的,重新申報。經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從審核通過的次月起享受保障。
第三十條??承租人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用途的。
(三)破壞或改變住房配套設施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造成重大損失,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拖欠6個月以上租金的。
第三十一條??被舉報查證屬實、監察、審計或檢查、抽查及其他方式發現不符合保障條件退出保障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公租房保障資格年審復核通知單》,按程序送達保障家庭。
(二)保障家庭在規定時間內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填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異動申請表》,經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復核后符合條件的繼續予以保障,不符合條件的出具取消資格決定書,將情況反饋街道辦事處,并按程序向不符合實物配租保障條件家庭下達《騰退房屋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園區、開發區及用人單位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按園區、開發區及用人單位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共同管理。所有權人和承租人應按設計用途使用房屋,嚴禁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入住后,原則不予調整,市政府產權公租房因就業、子女就學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換的,經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及住戶的社會管理,納入所在地社區綜合管理。
第七章??資產與權屬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應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政府投資建設、企業和其他機構捐建及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建并依據土地出讓條件和合同約定收回或回購的原廉租住房,產權歸當地人民政府所有。政府(含園區、開發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當地人民政府(園區、開發區)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園區、開發區),對產權登記當地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以當地人民政府規定進行產權登記。企事業單位投資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企事業單位所有。
政府與企事業單位共建以及經批準的不同投資主體合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出資份額(含中央和省級專項補助資金)明晰產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進行不動產登記時,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上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和用地性質,并注明房屋產權人及投資各方所占產權份額。公共租賃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擔保。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分配入住目標任務。
第三十九條??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誠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將保障人員相關信息推送至房屋交易部門、產權登記部門,形成聯動。對發生失信行為的個人或機構,依法納入失信名單并進行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處理,并依法列入房屋經紀行業失信行為名單。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湖南湘江新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原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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