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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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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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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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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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著力提升基本殯葬公共服務能力,嚴格保護土地資源與生態環境,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擴建、運營及管理服務等活動。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其中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是為解決城市居民安葬需求的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主要是為解決農村居民安葬需求的殯葬設施。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含農村公益性墓地、農村生態安葬紀念園及公益性骨灰寄存樓、堂、塔等)的建設、管理和服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益性公墓作為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服務設施,其建設運營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應當嚴格堅持公益屬性,按照非營利性原則運營。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切實加強對公益性公墓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將其建設納入城鄉一體化發展和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城市公益性公墓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統籌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在現有的鄉鎮級公墓因覆蓋范圍、容量等因素無法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以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單獨建設或以多個村聯合建設村級公益性墓地作為補充。城區涉農街道及所屬村參照執行。
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公益性公墓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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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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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公益性公墓建設流程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應當強化政策支持,依法依規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建設成本。
第九條??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結合城市發展規劃及人口分布狀況,科學選址,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原則,原則上每個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建設一處;同一鄉鎮人口較少、地域相鄰的村,可采取多個村合建方式。
第十條??公益性公墓建設要嚴格落實用地要求,依法依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統籌考慮安全防護、地理位置、地形地貌、面積規模及周邊環境等因素。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水源保護區、鐵路及公路主干線兩側區域建設公墓。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原則上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
第十一條??公益性公墓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理念,推行墓園園林化、墓位小型化、安葬生態化,因地制宜設置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節地生態安葬區域。鼓勵對歷史墳墓連片區域實施就地改造,在不改變山林主體結構和功能的基礎上復合利用。
第十二條??公益性公墓應當堅持“不硬化、少硬化”原則,采用透水性材料鋪設。墓園道路設計應當遵循小型化、生態化、自然化要求,道路寬度原則上不超過1米,優先采用植草磚。綠化覆蓋率須達60%以上,優先選用本地適生樹種、花草等植物。
第十三條??公益性公墓應當實行節地生態安葬,分片規劃、統一布局。穴位設置應當科學合理、形式多樣,每畝安置骨灰盒數量不低于300個。墓碑一般采用臥碑形式,占地面積不超過0.2平方米,枕地朝天且傾斜度不大于33度;不得使用高檔石材、貴重金屬等材料。單體墓位、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積分別不超過0.5平方米、0.8平方米。
第十四條??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資金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可爭取上級專項資金支持,鼓勵社會捐贈。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資金以鄉鎮人民政府及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籌為主,可通過財政投入、上級專項資金支持、社會捐贈等多元渠道解決,不得以招商引資等名義引入社會資本。
第十五條??城市公益性公墓名稱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結合實際確定規范名稱。農村公益性公墓統一按“鄉(鎮)名稱+村名稱+公益性公墓”或“村名稱+生態安葬紀念園”命名。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公益性公墓;不得以公益性公墓名義變相建設經營性公墓、開展經營性殯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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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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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公益性公墓由公墓服務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管理機構或人員。農村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管理,明確專門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日常運營、維護及服務,不得以經營形式聯營、轉讓或承包。
第十八條??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周期為20年。到期需繼續使用的,公墓使用申請人應當及時辦理續期手續并繳納維護管理費。逾期未辦理的,公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合同簽訂人或向社會公示,通知或公示滿90日仍未辦理的作無主墓穴處理,由公墓服務機構按照深埋、生態降解等方式妥善處置骨灰。
第十九條??公墓服務機構應當憑辦理人提供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提供墓(格)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特殊人群提供墓(格)位的除外。公墓墓(格)位不得私自改建、擴建或轉讓、出租。
第二十條??公益性公墓收費由墓(格)位使用費和維護管理費構成。墓位使用費為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務等發生的費用,格位使用費為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關費用,均應當一次性收取。維護管理費為日常維護、清掃、修補、管理等發生的費用,應當按照年度計算,收取周期由公墓服務機構與公墓使用申請人約定。墓(格)位使用費和維護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或者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由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公益性公墓應當嚴格落實生態安葬獎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特定群體,按規定落實費用減免政策。公墓管理單位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公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障墓區整潔和墓(格)位完好;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墓區道路、綠化、照明、排水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二條 公墓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服務制度,規范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建立“一墓一檔”墓穴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入葬人員身份信息、死亡證明、墓穴使用合同等資料,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安全。遺體安葬檔案和骨灰安葬(放)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自初次簽訂安葬(放)合同之日起,至續簽的最后一份安葬(放)合同終止后20年。鼓勵公墓服務機構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電子檔案,提升管理效率及查詢便利性。
第二十三條 公墓服務機構要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消防、防盜等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加強祭掃高峰期服務保障,做好交通疏導、秩序維護,引導群眾文明、安全祭掃,防范火災、擁擠踩踏等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綜合監管機制,加強對公益性公墓建設、審批、運營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依規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公益性公墓建設和運營維護依法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統籌納入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務規劃,具體細則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公益性公墓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監督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檢查和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公益性公墓的年度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公墓建設規范、運營管理、收費執行、服務質量及安全管理等情況,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由民政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的,應當制定聯合檢查事項清單。檢查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被檢查對象,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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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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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長沙市民政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要按照本辦法要求逐步規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