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長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
通知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長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減排與綜合利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函〔2024〕7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結合長沙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城管局會同市直有關單位、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和各區人民政府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
第四條市城管局是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行為,牽頭編制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統籌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指導、監督湖南湘江新區和各區城管部門開展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和執法相關工作。市渣土事務中心負責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治理和城市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會同有關單位推進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推廣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選址審查、用地審批;參與編制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利用場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排污許可管理;負責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執法。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湖南湘江新區和各區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營運審批工作(4.5噸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依法查處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公路超限運輸及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擅自改裝等違法行為;推進公路建設養護項目城市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處、上牌年檢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應急局、市國資委、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等單位按職責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和執法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與貯存
第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等單位深入推進城市建筑垃圾減量化,加強源頭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應規范工程建設管理,加強設計與施工協同,推行綠色建造方式,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
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現場減量化目標和措施,嚴格執行施工現場限額排放標準,降低材料損耗,按要求應用再生產品。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源頭減量和再生產品應用要求。
第八條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城市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報市城管局備案。備案后,處理方案確需調整的,施工單位應及時將調整的內容報送備案管理部門。
處理方案包括施工單位基本情況、工程概況,建筑垃圾產生量和種類,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就地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標,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計劃及費用概算等內容。
第九條排放城市建筑垃圾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向市城管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申請條件如下:
(一)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并明確運輸單位的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
(三)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
處置核準(產生)文件應載明建筑垃圾運輸時間和路線;運輸時間和路線由市城管局根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有關通行規定統籌劃定。
因搶險、救災等情形需要排放城市建筑垃圾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劃定城市建筑垃圾分類貯存場所,分類收集建筑垃圾,建立分類收集、貯存和排放管理臺賬。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除遵守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落實下列要求:
(一)明確施工現場管理責任人;
(二)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處理方案備案信息和處置核準(產生)信息;
(三)施工現場應覆蓋建筑垃圾、硬化出口道路和設置車輛沖洗等防污配套設施;
(四)施工現場應按相關規定在出口安裝視頻監控、計量等設備,并接入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十二條居民裝飾裝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應分類裝袋投放至指定的暫時貯存點,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并承擔運輸、處置等費用。辦理施工許可的裝飾裝修工程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按本規定第九條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
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應設置建筑垃圾暫時貯存點。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單位),建筑垃圾投放至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設置的暫時貯存點。
建筑垃圾暫時貯存點的設置單位應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建筑垃圾,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三條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實行市場化、規模化、專業化運營管理,推廣新能源車輛參與運輸。
高排放機動車不得在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或限制行駛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向市城管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申請條件如下:
(一)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
(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等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五條市城管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單位制定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專用功能相關規范。
鼓勵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為車輛加裝符合標準的智能監控終端設備。
第十六條運輸單位承運城市建筑垃圾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核準的時間和路線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撒漏,不得超載超限;
(二)保持車輛行駛記錄儀和衛星定位等裝置正常使用;
(三)保持車輛外型完好,車容整潔,標識、號牌清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和利用
第十七條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會同市直有關單位、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和各區人民政府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空間布局,統籌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處置設施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市城管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等單位科學評估城市建筑垃圾產生量,推進處置設施建設。
市城管局統籌協調建筑垃圾跨區域協同處置,推進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九條市城管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推進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與運營,鼓勵處置企業按照特許經營模式建設大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場所。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依法對建筑垃圾特許經營全生命周期進行監督,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建成投產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特許經營企業依法處理,并采取臨時措施,以滿足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處置需求。
第二十條市區范圍內從事城市建筑垃圾填埋、堆填和轉運調配、資源化處置的單位,應向市城管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處置)。申請條件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二)具有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與處置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
城市建筑垃圾填埋、堆填、轉運調配和資源化處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工作由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一條在滿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可由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處置)的特許經營企業就地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分類受納、堆放和處置建筑垃圾,不得受納、處置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等其他廢棄物;
(二)建立管理臺賬,實施信息化管理,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將信息實時傳輸至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
(三)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渠道等;
(四)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環境保護要求,杜絕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按下列要求分類處置利用城市建筑垃圾:
-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應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二)工程渣土和干化、無害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含自來水廠污泥)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業用土、環境治理等;
(三)無法利用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后的尾渣,符合焚燒處理要求的可燃輕物質可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處理,其余的進入合法填埋處置場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等單位推進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政府投資建設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項目在基礎墊層、砌筑型圍墻、道(公)路路基或墊(基)層及瀝青面層、廣場、室外停車場、護坡、人行道、管溝等工程部位,優先應用符合技術指標、設計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可應用部位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占同類建材比例不低于30%(混凝土等涉及結構安全的產品除外)。
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情況應納入工程項目概決算、竣工驗收和財政統一結算。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采取甲供材等措施,推廣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鼓勵其他工程項目優先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城管局應加強城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設,升級完善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指導湖南湘江新區和各區城管部門運用信息化平臺。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應將建筑垃圾工地、處理場所、運輸企業等信息向社會公開,該平臺數據可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的依據,鼓勵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參照實施。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單位按照職責向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城市建筑垃圾實行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制度,產生、運輸和處置的聯單信息應匹配。
第二十八條市城管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單位建立城市建筑垃圾聯合執法機制。湖南湘江新區和各區城管部門建立相應執法機制,定期開展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城管局會同湖南湘江新區和各區城管部門采取日常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建筑垃圾日常監管。
園區管理機構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管理,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管理。
國有企業等土地權屬單位根據建設時序,帶頭做好片區內工程渣土統籌調運管理工作以及區域內防亂傾倒的人防、技防、物防管理。
第三十條市城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單位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責任主體信用管理,依法認定發布建設、施工、監理、運輸、處置等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失信行為信息。
第三十一條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處置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因重污染天氣、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可組織市城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單位劃定臨時限制排放城市建筑垃圾的時間和區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