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長沙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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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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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壓實消防安全責任,依法做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22〕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屬于市及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的火災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三條??發生下列火災事故,市及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對火災事故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火災事故。
(二)建筑物過火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人員密集場所火災事故或建筑物過火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場所火災事故。
(三)受災戶30戶以上的農村團寨火災事故。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
第四條??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調查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五條??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上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掛牌督辦。對掛牌督辦的火災事故,經本級人民政府初步審定,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本級人民政府對掛牌督辦的事故批復后,應當將火災事故批復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組由屬地人民政府、應急、消防救援、公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工會組成,并邀請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參加。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規定調查處理的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事故。
(二)軍事設施發生的火災事故。
(三)按照相關規定其他不適用本規定的情形。
第二章??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八條??火災事故發生后3日內,發生地具有管轄權的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起火場所性質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依法依規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
第十條??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單位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應急處置情況、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性質和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六)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組,根據調查需要,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成立專家組。
第十二條??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全面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組織開展事故調查。主要職責:
(一)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分工。
(二)組織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的有關會議。
(三)指導、督促、協調各工作組開展工作。
(四)協調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審定有關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對外發布火災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
(六)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綜合組主要職責:
(一)傳達各級領導批示指示和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工作部署要求。
(二)督促各工作組制定并實施調查工作方案,統籌跟進調查處理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協調和推動調查工作有序開展。
(三)負責調查處理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報送和處置,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意,適時向黨委、人民政府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進展情況。
(四)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各類會議、培訓等工作。
(五)制定并督促落實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和借閱制度,每日收集、歸檔各工作組調查工作資料,明確專人保管。
(六)負責統籌火災事故調查組對外協調聯絡工作,向本級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起火場所以及相關單位交辦工作任務,調取有關資料,通知有關人員配合調查工作。
(七)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授權,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工作溝通、配合。
(八)會同宣傳、網信等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情監測工作。
(九)協調落實辦公、食宿、車輛和其他服務保障。
(十)收集并綜合技術組、管理組調查報告,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十一)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技術組主要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基本情況和起火場所情況。
(二)查明起火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情況。
(三)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誘因、人員傷亡原因、蔓延擴大原因以及火災事故暴露的相關技術問題,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
(四)提出對火災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
(五)對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進行統計。
(六)對屬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滅火救援及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
(七)適時向綜合組、管理組通報調查進展,移送問題線索和相關證據。
(八)形成技術調查報告,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九)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專家組主要職責:
(一)按照技術組要求,對火災事故涉及的相關技術事項開展調查和分析。
(二)為查清起火原因、誘因、人員傷亡原因、蔓延擴大原因等提供技術支持。
(三)指導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實驗、現場重建,必要時開展過程還原和數值模擬等技術分析工作。
(四)調查分析起火建筑設計、施工,電氣、燃氣安裝敷設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五)調查分析生產場所火災事故中工藝流程的安全漏洞。
(六)調查分析火災事故可能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壓力容器、儲能電池等專業領域問題。
(七)針對火災事故暴露的技術問題及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八)形成專家組意見,必要時就相關專業領域問題制作專項分析報告。
(九)完成技術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管理組主要職責:
(一)根據火災事故性質和起火場所基本情況等,確定調查范圍、對象和重點。
(二)核查起火場所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巡查檢查、消防設施維護、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處置等各項措施是否落實。
(三)核查起火場所涉及的項目招標、設計、施工、監理、采購、驗收等相關情況,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四)核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五)核查消防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六)核查負有行政審批職責部門的履職情況,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七)核查負有監管責任部門的履職情況,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八)核查下級人民政府管理責任是否落實到位。
(九)強化與綜合組、技術組的溝通協調,及時會商有關問題線索和處理意見。
(十)提出對違法違規或者履職不到位的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認定的意見。
(十一)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十二)形成管理調查報告,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十三)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原因認定與責任調查
第十七條??綜合分析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監控視頻、火災物證、鑒定意見、模擬實驗以及專家意見等證據,科學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質。
第十八條??在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礎上,圍繞火災誘因、災害成因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承諾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及落實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驗收和監理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審查和驗收,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等行為。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文件的行為,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事故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政府相關部門監管責任。調查轄區相關部門監管執法、行政許可等情況,是否存在監管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和行政許可把關不嚴等問題,查實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六)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其他責任。
第四章 ?調查報告及批復
第十九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綜合考慮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危害后果、主客觀等因素,提出責任追究建議,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條??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滅火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有關證據材料。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火災事故調查組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報送,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并抄送有關部門(單位)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后1年內,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會同本級宣傳部門向社會公布,依法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二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整改評估
第二十六條??火災事故在人民政府批復后1年內,原則上由原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評估組,依據人民政府批復的要求實事求是開展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
根據工作需要,評估組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參加評估。
評估報告應附有關證據材料,評估組成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名,評估組應當在評估工作結束后15日內向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火災事故評估報告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責任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
第二十八條??對人民政府批復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工作要求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應提請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后的,由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火災事故調查部門向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二十九條??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等相關事故調查資料及評估報告應當及時歸檔保存。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條??火災事故調查組、評估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屬于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火災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火災事故公正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主動回避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組、評估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評估工作中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法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火災事故調查組、評估組成員違反工作紀律,致使事故調查、評估工作有重大疏漏,包庇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借機打擊報復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火災事故調查組、評估組成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調查、評估有關信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中的日均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