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沙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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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長沙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規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行為,提升城市道路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長沙市各區(含湖南湘江新區直管區、托管區,不含統籌區)及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城區范圍內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的占用和挖掘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市城管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統籌、指導、監督各區縣(市)開展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許可、批后監管和完工后的道路修復工程驗收;具體負責實施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范圍內單個項目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積超過100平方米或時長超過30日的行政許可、批后監管和完工后的道路修復工程驗收。
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轄區除市級負責實施以外的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批后監管和完工后的道路修復工程驗收,并負責轄區內所有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取工作。
湖南湘江新區(不含統籌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轄區內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許可、批后監管及完工后的道路修復工程驗收,負責轄區范圍內所有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取工作。
第四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權限內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推動同一空間位置的政府投資項目集中立項,積極協調引導具備條件的項目同一時間范圍開工建設,統籌編制并安排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涉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項目組織開展施工圖審查。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影響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施工許可,監督交通疏解方案落實,維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七條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推動規劃項目相對集中施工,避免城市道路反復開挖;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規劃設計階段的把關,避免箱柜桿件等設施設置在影響車輛行駛和行人通行位置。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八條經批準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依法依規合理安排施工時段;在主次干道占用或挖掘施工的,應避開交通繁忙期間進行,減少對行人安全、交通暢通和市容環境的影響。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出入通道,不得影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事先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期間,工程建設單位應做好圍擋外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以及交通疏解區域城市道路的維護維修工作,確保交通疏解區域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不低于施工前原道路標準運行。
第十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及時清理現場,通知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一條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期間,工程建設單位應先查明施工區域內的既有地下管線情況,與既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落實既有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施工區域內有燃氣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派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經批準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單位應科學緊密安排施工時序,按照項目建設實際需要申請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并在取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許可后及時動工建設。
第十四條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修復管理
第十八條占用或挖掘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依法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挖掘城市道路后的路面修復原則上由轄區城市道路維護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隱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城市道路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回填。
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因回填工程施工質量問題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現象的,原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建設單位應負責回填工程的返修,并按照道路修復工程量交納相應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條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完成后,道路修復質量應不低于施工前原道路設計標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程質量保修期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第二十一條市城管局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城管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